今天是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滁州市慈善爱心助学协会。英文译名为:Chuzhou Chariable Stipend Association.缩写为CC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滁州市社会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热衷于慈善爱心助学事业和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的离退休同志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其宗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接受各种慈善爱心助学资金,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组织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为党委和政府造就一支富有爱心、甘于奉献、回馈社会、乐善好施的慈善人士队伍,推动全市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美好滁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滁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滁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在滁州市卫校巷十六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青少年完成学业;

(二)表彰奖励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人物;

(三)参与、兴办培养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

(四)依照捐助者的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心身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

(五)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荐慈善爱心助学活动中的优秀会员,予以表彰和有关政治安排。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慈善爱心奉献精神;

(三)热心关心青少年教育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积极主动地为本会捐款、筹集助学资金;

(五)努力为青少年公益事业竭心尽力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特邀聘请;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相关活动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真实客观地反映自身的合理诉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意见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为本会发展贡献力量;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为本会捐款募资,为青少年办实事;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爱心助学工作情况,提供信息,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一副会长兼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知名人士若干名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二条  鉴于协会组成人员中,除聘用少数工作人员外,其他成员均为兼职人员。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的连续性,协会聘请部分乐于奉献、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经验、热爱助学事业的老同志(义工),组成慈善爱心助学工作领导组,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协助承办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

(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活动;

(三)参与、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

(四)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按捐助者意愿,举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六)本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会费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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